各市县地税局,省局直属一分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免征部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浙财综[2014]61号)文件规定,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我省范围内月销售收入或月营业收入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结合《浙江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浙财综〔2013〕75号)和《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浙财综[2012]130号)文件规定,省局已在《税友龙版》的申报系统和定额管理系统统一设置减免程序,从11月份(征期)起,对自行申报和定期定额管理、月累计应税收入≤3万元的缴费人自动执行减免。各地对临时经营者门征(含国税代征)时,对月应税收入3万以下或起征点(按次)以下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参照营业税或增值税免征政策同步落实。
省规费局
2014年10月31日